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附全文】
水资源[2016]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现将《“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27日
以下为全文:
“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在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进行修订,形成《“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二、 考核组织
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评分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6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
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1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省级政府自查
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水利部。
(三)核查和抽查
受考核工作组委托,考核办组织对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省级行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内容包括对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四)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分值之和,其中目标完成情况35分、制度建设情况30分、措施落实情况35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5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5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考核得分×5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5分,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3类目标6项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用水总量指标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为10分(南方)/15分(北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分值为15分(南方)/10分(北方)。相关数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用水总量、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指标的计算,视当年来水情况,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口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考虑农业用水量、入境水质或背景值等影响,进行适当修正。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的计算,视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零增长等情况予以适当考虑,降幅不为负数。
北方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其他省区市为南方,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下同。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指用水总量指标。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10分;大于年度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北方地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奖励分值为3分,其中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奖励分值均为1.5分;南方地区奖励分值为1分,其中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奖励分值均为0.5分。具体奖励标准为: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60立方米/万元(含60立方米/万元),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大于60立方米/万元,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10%(含10%)以上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5%-10%(含5%)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分,南方0.3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20立方米/万元(含20立方米/万元),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20立方米/万元,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10%以上(含10%)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5-10%(含5%)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分,南方0.3分。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用水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立方米)/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其中,国内生产总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南方)/4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南方)/4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南方)/4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包括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超过目标值,且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1-2%(含1%,不含2%),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奖励分值为1.5分(南方)/1分(北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超过目标值,且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2%以上(含2%),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奖励分值为3分(南方)/2分(北方)。
(一)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9分(南方)/6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重要水功能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总量较上年减少量。“十三五”期间选择部分重要水功能区进行核算,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较上年度减少的,本项指标得分。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较上年度减少者,得分为3分(南方)/2分(北方);不减少者,不得分。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65分,评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其中制度建设情况分值30分,措施落实情况分值35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内容 (总分) |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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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30分) |
1、河长制度 2、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 3、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4、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 5、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 6、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 7、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8、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9、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以上第4、第5、第7项视南北方地区差异确定分值。 |
5 4 2 2-3 4-5 2 3-5 4 2
|
|
内容 (总分) |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
措施落实 (35分) |
节水 优先 |
1、农业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 2、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3、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 4、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征管 5、非常规水源利用和节水宣传 |
4 2 2 2 2 |
水资源保护 |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8、省界缓冲区管理 9、水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 以上第7项视南北方地区差异确定分值。 |
2 2-3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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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 管理 |
10、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11、江河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执行 12、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综合治理 13、水功能区监管 以上第11项和第12项考核北方,第13项视南北方地区差异确定分值。 |
3 2 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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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能力 |
14、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考核评价 15、信息系统应用和国控项目(二期)建设 16、水资源计量监控和用水统计 17、水资源统一管理、队伍建设 |
2 3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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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总分) |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
其他 |
1、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 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及其地方特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加1-5分,计入总分。 2、一票否决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存在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 |
||
65 |
注:
[1]“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由住建部提出评分意见。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功能区监管”统筹水利、环保、住建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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