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水资源[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目标,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也是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基本保障。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各级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把保障饮用水安全、实现全民健康作为实现全面小康、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绿色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加强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着力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为人民健康把好“水关”。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要按照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化水源配置,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维护正常水位或流量,优先保障充足优质的饮用水水源。要做好城乡统筹、地表地下等多水源统筹,逐步实现饮用水水源的联合调度,提高供水保证率。要按照水源条件,规划好大中小城镇发展规模和产业布局,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降低水源不足风险。
二是要合理布设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保证取水稳定、安全,不易被干扰。现有取水口不能满足国家标准,或取水水源未达到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整治或替换。
三是要建设好饮用水备用水源,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都应建有饮用水备用水源并保证可正常启用。没有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城市,原则上应具备至少7天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
三、健全监测体系,严格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一是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监控系统,监控与监测并举,确保水源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做好源水水质监测和水源周边的监控,加强巡查。
二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确定的监测项目和频率,严格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状况,防止水源性疾病传播。
三是要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评估水质状况,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四、提高监管水平,科学管理饮用水水源
一是各地应结合河长制落实,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责任人和职责。
二是要依法划定和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供饮用水的跨区域或跨流域输水调水水源和沿线所在或流经区域都应划定保护区并依法监督管理。供水人口超过1千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也应划定适当范围的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是要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无人机、遥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实现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自动化、信息化,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动态监控,监测信息各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查,严格清理整治
一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查,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设置情况,掌握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情况,掌握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情况。
二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规范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六、强化落实,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各省级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见附件),组织有关地方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目标要求。
2017年起,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对各地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有关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七、强化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机制,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加强公众培训,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排污口、建设项目、可能污染水体水质活动的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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